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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2499号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11-0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4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商初字第0073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建明(证件号码:3304211969××××××××)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4471935.4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