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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444号

XX与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陈晓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444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晓丹。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李旭丹

人民陪审员  蔡慧微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杨培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