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444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晓丹。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李旭丹
人民陪审员 蔡慧微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杨培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