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5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2015年5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6月3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杜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5)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及辩护人杜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左某某以自己拥有钢铁租赁站(西安市航天基地众鑫建筑租赁站)为由,采用围堵工地大门、阻挡工地钢管施工的方式,强迫位于西安市航天基地航括路东瑞的西安市人民医院工地承租使用其公司的钢管等建材。西安市人民医院工地项目的承建方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之前已经与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签订供货的租赁合同并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迫解除了与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签订的租赁合同,从而重新与西安市航天基地众鑫建筑租赁站法人左某某签订了供货合同,且该合同的各项单价均高于之前与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签订供货合同单价。目前,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西安市航天基地众鑫建筑租赁站支付钢管等建材租赁费用共计2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款收据、租赁合同、钢化材料租赁费清单、人口信息材料等书证。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证人桂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冯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强行围堵工地大门的方式,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钢管建材租赁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 一
审判员 郝海荣
审判员 田秋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袁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