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2363号
申请执行人:罗玉生,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雨萍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方艳红,经理。
被执行人:方艳红,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250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西园新村梅影里17幢3单元609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0403070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62194.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1001.32元(自2015年10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5日)、案件受理费1188元、保全费103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雨萍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方艳红银行存款66255.5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市雨萍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方艳红尚未支取的收入66255.5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市雨萍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方艳红所有的价值66255.5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吴成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