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周村裕顺酒店,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聂波,-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聂波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3823.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23195.00元,案件受理费380.00元,执行费248.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3823.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