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318号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枫树组。经营者郭小平,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邱文兵,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南栋B座201房。法定代表人陈阳辉。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邱文兵、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文兵、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郭名杭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担保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岳塘区双马镇向阳农场XXX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文兵、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郭名杭所有的位于岳塘区双马镇向阳农场XXX号房产。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部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梁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