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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790-1号

王德立、吕玉花与李鸣、赵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立,吕玉花,李鸣,赵洪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79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立。

申请执行人:吕玉花。

被执行人:李鸣。

被执行人:赵洪英。申请执行人王德立、吕玉花与被执行人李鸣、赵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德立、吕玉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树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