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952号原告沈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张嘉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嘉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