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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952号

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952号原告沈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张嘉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嘉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