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01027-1号

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仁福、刘国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仁福,刘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027-1号

原告: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法定代表人:朱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相麟,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福,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刘国清,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甘浩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仁福、刘国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作出蚌公(刑)立字(2015)9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怀远县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宪军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审结完毕后才能审理,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需要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