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监1号原告冉体阳与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廖元全、蒋左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游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由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廖元全承担连带责任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田稼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冷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