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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监1号

原告冉体阳与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廖元全、蒋左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监1号原告冉体阳与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廖元全、蒋左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游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由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廖元全承担连带责任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田稼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冷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