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刑初字第0044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户籍地蚌埠市淮上区,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月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皖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姜桥二路路口左转弯时,超速行驶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碰撞到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致被害人胡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葛某受伤,车辆损坏。2015年8月31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葛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15年8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5年11月18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葛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属重伤二级。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胡某的近亲属在蚌埠市淮上区法院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胡某的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15年11月10日被害人葛某在取得额外损失补偿款后也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接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查获经过、接警台单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户籍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葛某病历、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通知书、委托书、返还物品凭证、送达回执、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关于郑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关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皖D×××××号重型自卸货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17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皖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姜桥二路路口左转弯时,超速行驶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碰撞到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致被害人胡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葛某受伤。2015年8月31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葛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15年8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5年11月18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葛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属重伤二级。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胡某的近亲属在蚌埠市淮上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胡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15年11月10日被害人葛某在取得额外损失补偿款后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接到报警后,民警赶赴交通事故现场,郑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经过、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神经外科��明书、委托书、返还物品凭证、送达回执、询问说明、补正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申请、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资质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在现场等候办案人员处理,且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以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德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蔡生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