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1号
原告:谷桂莲。
被告:张小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谷桂莲与被告张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张小亮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