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9124号

原告陕西恒乐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子长县天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史宝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恒乐家俱有限公司,子长县天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史宝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124号原告陕西恒乐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号。注册号610000100306385。法定代表人顾祥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水平,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子长县天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子长县张家沟小区。注册号612623100005968。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被告史宝宏,男,汉族,住子长县天泽商务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乐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子长县天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史宝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乐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075元,剩余10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相 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喜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