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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民初字第01499号

王红燕与XX、耿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红燕,XX,耿成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王红燕。委托代理人俞淑云,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被告耿成国。

原告王红燕与被告XX、耿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燕的委托代理人俞淑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耿成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红燕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4日,被告XX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由被告XX出具了借条。该款原告催要多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耿成国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4日,被告XX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能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引发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XX、耿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王红燕借款5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XX、耿成国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文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