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李霞。被告薛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薛松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
李霞与薛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李霞。被告薛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薛松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