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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1754号

李霞与薛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霞,薛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李霞。被告薛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薛松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