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8号罪犯李德永,男,纳西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6��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李德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李德永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永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15��)。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