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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89号

朱军明与付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军明,付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89号

申请人:朱军明,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系退休公务员,住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李联河,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系地区食品管理局干部,住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付平,女,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军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付平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执行标的过高,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力

审判员 多哈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