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086号
原告:钟君民。
被告:童小军。
原告钟君民与被告童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10000元,并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8日被告童小军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童小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钟君民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童小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王艇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金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