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王满圈。被执行人朱建刚。被执行人张从欣。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建刚、张从欣的银行存款338776元(本金300000元,利息31500元,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案件受理费2876元,执行费4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