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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633号

王满圈与朱建刚、张从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满圈,朱建刚,张从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王满圈。被执行人朱建刚。被执行人张从欣。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建刚、张从欣的银行存款338776元(本金300000元,利息31500元,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案件受理费2876元,执行费4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