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2号申请人贾秀琴,女,42岁,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被申请人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校,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呼哈路。法定代表人吴宏。被申请人吴宏,男,58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贾秀琴诉被申请人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校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称,201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校、吴宏向申请人贾秀琴借款30万元,期限3个月。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校、吴宏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贾秀琴所有的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玉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