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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财保2号

(2016)内0102财保2号贾秀琴与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校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秀琴,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校,吴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2号申请人贾秀琴,女,42岁,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被申请人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校,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呼哈路。法定代表人吴宏。被申请人吴宏,男,58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贾秀琴诉被申请人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校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称,201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校、吴宏向申请人贾秀琴借款30万元,期限3个月。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校、吴宏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贾秀琴所有的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玉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