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81-1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广联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州花园D1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董西余,总经理。被告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凤仪街2033号。法定代表人楼天汝,总经理。被告山东蒙凌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刘团。法定代表人邵明允,总经理。被告邵明霞。被告楼天汝。被告邵明允。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42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广联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蒙凌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邵明霞、楼天汝、邵明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8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临沂广联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临沂广联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