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灿泉,男。被执行人吴海和,男。申请执行人李灿泉与被执行人吴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毅
审判员 严 刚
审判员 蒋茂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