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3823号

卢富远与胡正刚、郭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富远,胡正刚,郭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823号原告卢富远,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被告胡正刚,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郭玲玲,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系胡正刚妻子)原告卢富远诉被告胡正刚、郭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富远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已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富远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卢富远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卢富远承担。

审判员  关可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