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823号原告卢富远,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被告胡正刚,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郭玲玲,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系胡正刚妻子)原告卢富远诉被告胡正刚、郭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富远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已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富远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卢富远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卢富远承担。
审判员 关可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