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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39号

原告宁小玲与被告孟晓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宁小玲,孟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39号原告宁小玲,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孟晓飞,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小玲与被告孟晓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小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小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小玲负担。

审判员  张君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贾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