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39号原告宁小玲,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孟晓飞,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小玲与被告孟晓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小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小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小玲负担。
审判员 张君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贾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