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刑财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99467。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龙佐忠,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被告人龙佐忠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金东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2月21日将罚金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