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商初字第0091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滕堂彦。被告滕二飞。
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滕堂彦、滕二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商银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 武
审 判 员 颜士和
人民陪审员 王立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