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706-1号原告李静。被告季兵强。被告辛娃,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季兵强、辛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706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辛娃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辛娃所有的鲁G×××××号牌东南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