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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8177号

马丽君与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丽君,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8177号

原告:马丽君,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成勇,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丽君诉被告沈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丽君承担。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朴善锋

人民陪审员  杨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