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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1285号

李刚与辛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刚,辛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285号原告李刚,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辛蕾,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辛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辛蕾已经履行了偿还义务,李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辛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艳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