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285号原告李刚,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辛蕾,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辛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辛蕾已经履行了偿还义务,李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辛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艳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