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河执字第792号

河东合行开发区支行与郁有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郁有学,郁万彬,王崇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郁有学,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被执行人郁万彬,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济南市历下区人。被执行人王崇花,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郁有学、郁万彬、王崇花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卞广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段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