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7号原告王正英,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英,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英诉被告张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旭英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张旭英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原告王正英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为荣房权证荣字第201304751-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原告王正英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喻 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红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