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02193号

原告秦一夫诉被告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一夫,王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2193号原告秦一夫,男被告王艳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一夫诉被告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一夫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一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