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被告西安典雅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法定代表人刘辛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典雅包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温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