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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671号

王士宪与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士宪,张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71号原告王士宪。被告张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宪与被告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韩恩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韩恩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