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71号原告王士宪。被告张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宪与被告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韩恩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韩恩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