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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409号

蒲福凯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重庆光大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福凯,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重庆光大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409号原告蒲福凯,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夏娟,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1幢802室,组织机构代码10209843-2.法定代表人牛蔚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光大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2村69号4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32772994-4。法定代表人文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福凯诉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被告重庆光大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福凯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福凯撤回本案诉讼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福凯撤诉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蒲福凯已预交),减半收取46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蒲福凯负担。

审 判 员  夏 勇

人民陪审员  黄晓容

人民陪审员  刘安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