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1025-5号申请执行人赵伦义。被执行人李世朋。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世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世朋的拆迁补偿款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商志强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