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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725号

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历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历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727#2、3层1号。法定代表人鲁新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峰,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申威,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湖北历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10号附11号(工商注册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63号)。法定代表人吴虹,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历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历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旅游团费72,984元;2、向申请执行人桂林江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812元;4、承担执行费1,0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截至2016年1月5日止,被执行人湖北历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1,085.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历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888.6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 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