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怀鹤执字第1024号吴玉花:湖南湘虹葛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5)第81号仲裁裁决,在执行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湘虹葛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吴玉花已受偿本案执行标的款人民币519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吴玉花与湖南湘虹葛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怀鹤执字第1024号吴玉花:湖南湘虹葛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5)第81号仲裁裁决,在执行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湘虹葛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吴玉花已受偿本案执行标的款人民币519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