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55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代某某,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大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三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