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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特字第26881号

齐秀荣与刘庄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秀荣,刘庄,刘苍,刘继明,刘继俊,刘继棠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特字第26881号申请人齐秀荣,女,1936年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庄,男,1960年3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苍,男,1963年4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继明,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继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继棠,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秀荣与被申请人刘庄、刘苍、刘继明、刘继俊、刘继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秀荣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齐秀荣自愿撤回申请并无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秀荣撤回申请。

审判员  许多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娴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