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民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旭辉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兰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希荣,山丹县大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山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希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希荣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希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希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丽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曹瑞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