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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民执字第110-3号

山丹县旭辉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希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丹县旭辉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刘希荣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民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旭辉车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兰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希荣,山丹县大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山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希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希荣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希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希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丽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曹瑞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