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31-2号原告张勤孝,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赵洪立,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孝与被告赵洪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洪立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籍号xx、建筑面积52.45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赵洪立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籍号xx、建筑面积52.45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移、变卖、担保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凤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耿云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