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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236号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与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鲁西工业园。代表人王延吉,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宗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叶兴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鲁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富兴,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红讯,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县辛大路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振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树青,河北省孟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与被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0元减半收取17100元,由原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利群

人民陪审员  孙海瑛

人民陪审员  郭凤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