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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377号

赵艳与杨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艳,杨建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赵艳,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杨建光,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赵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建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建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杨建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张永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