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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297号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297号张桂源,张中伟,张显英,陈联清与赖振嘉,赖惠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中伟,陈联清,张显英,张某,赖惠文,赖振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中伟,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515。申请执行人陈联清,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7712。申请执行人张显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7722。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赖惠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10。被执行人赖振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113。关于原告张中伟、张显英、张某、陈联清诉被告赖惠文、赖振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三法民壹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1)三法执字第539号案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暂缓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赔偿款本金及利息615462.04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8554元,以上合计624016.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分红款7200元,已做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发出扣划被执行人2015年度分红收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文明

代理

审判员  黄志可

代理

审判员  陆志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