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庐刑初字第006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汉族,1960年7月12日出生,无业,户籍住址:湖南省浏阳市。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袁某发展下线人员至少16层68人。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传销人员架构图、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4月份,被告人袁某经唐金山(音,真名不详)介绍到合肥市加入以“连锁经营”为名、采取“五级三晋制”模式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第一股(份)为3800元,以后每股(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购买21股(份)计69800元。该传销组织按参加人购买股份多少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每一加入人员最多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通过其不断发展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按不同比例提成,牟取非法利益,以此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被告人袁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在合肥市庐阳区“华孚城隍庙”、“玫瑰园”、“海棠别院”、“荷塘月色”等小区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直接发展了下线廖及郑,并通过廖、郑陆续发展了唐某甲、唐某乙、刘某、吕某、何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2月1日,袁某晋升为“老总”级别。之后,该传销组织人员中,郑、卢、喻也陆续晋升为“老总”级别。至案发,袁某共发展至少16层级68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获取非法所得约十五万元。2015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的下线人员覃某、唐某甲、何某、唐某乙等人在合肥市蒙城北路和煦园小区袁某的住处向袁某索要申购款未果,唐某乙遂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袁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实。2、证人覃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7月份经朋友邓介绍,缴纳69800元申购款加入“连锁经营”,该组织实质为资本运作。其直接上线为邓,其加入组织后,发展了唐某甲、孙两名直接下线及唐某乙、刘某、何某、吕某等13名间接下线。卢、郑是团队的老总,袁某是大老总。2015年9月12日,其与唐某乙、唐某甲、刘某等人到袁某家中找其退钱未果,唐某乙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处理的事实。3、证人唐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10月经覃某介绍加入“连锁经营”,该团队大总管是肖,直接管理的老总是卢,后卢生病由郑担任,自律总管是邓,申购是聂,2015年3月改为覃某。其加入以来,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刘某、唐某乙、何小妮等人。袁某是该团队最大的老总,下线有卢义军、冯妙娜等47人左右,廖下线有袁、胡等19人左右。案发当天,其与覃某、刘某、唐某乙、何某到袁某住处找袁某讨要申购款未果,唐某乙电话报警的事实。4、证人唐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12月份经弟弟唐某甲介绍加入“连锁经营”,其团队老总有袁某、卢、郑,袁某是大老总。下线人员提成发放是由袁某将钱打到肖的工行卡里,肖再以现金形式分发。其加入以来共发展了何、肖两名直接下线及唐、何、刘、何某、罗朋、夏、马、吕某等8名间接下线;案发当日,其与覃某等人到袁某住处找袁某讨要申购款,袁某表示无钱归还,下午14时左右,其电话报警,双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几人带回派出所的事实。5、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3月经唐某甲介绍加入“连锁经营”,该组织设经理室管理团队,大总管是肖怀盛,自律总管是邓,能力总管是唐某甲,经晨是唐杰,申购是聂燕。其直接上线是唐某甲,直接老总是卢义军,后来由郑管理;袁某当老总已经好几年了,袁某的直接下线是廖和郑,总共大概有68个下线,案发当天,其与覃某、刘某、唐某乙、何某到袁某家中找袁某讨要申购款未果,唐某乙电话报警的事实。6、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7月30日交69800元申购款加入“连锁经营”,其直接上线是何,直接下线是夏、马,袁某是该团队的负责人,案发当天,其与覃某、刘某、唐某乙、何某到袁某家中找袁某讨要申购款未果,唐某乙电话报警的事实。7、证人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2014年10月经夏介绍交纳69800元申购款加入“连锁经营”,尚未发展下线。该团队设有经理室负责管理团队,大总管是肖,直总是卢,后来因为卢生病由郑代替,自律总管是邓,申购是覃某;团队大概有68人以上,最大的老总是袁某,袁某下线是廖和郑,廖的下线有袁、胡等19人,郑菊珍下线有卢、冯、林等47人的事实,案发当天,其与覃某、刘某、唐某乙、何某到袁某家中找袁某讨要申购款未果,唐某乙电话报警的事实。9、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3月经唐金山介绍加入“连锁经营”,共缴纳了69800元申购款,当时返还19000元,该组织实际运作模式是“资本运作”,通过介绍新人加入并购买份额拿返利获得利润。从2011年其加入以来至2014年10月一直在合肥市庐阳区华府城隍庙、海棠别院、玫瑰园、荷塘月色等小区进行传销活动,2014年10月为躲避打击搬至北城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其直接上线是王1,王1的上线是唐金山。其直接下线是廖1和郑1;其通过廖1发展的间接下线有袁、胡等19人,通过郑发展的间接下线有、卢等47人;其中郑、卢、俞等人已经是老总级别。其2012年2月1日晋升老总级别,当时由于唐生孩子,组织安排陈陪同其到北京旅游,卢义军与其同时上总,也同去北京旅游;郑2012年5月2日上总时,组织安排其作为直接老总陪同到成都、重庆旅游。组织工资发放主要是上线老总将钱打到其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内,其再将团队的工资陆续发放给下线人员;其参与传销组织的非法获利具体多少无法统计,大概十五万元左右的事实。10、传销人员网络架构图证实,袁某的上线及直接或间接下线人员情况及其共有下线人员16层级68人的事实。11、袁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其个人账户在2011年至2014年间与廖、郑、卢等人有频繁资金往来,通过个人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参与传销组织的资金分配,接收上线给的返利款,给下线人员发放返利款,的事实。12、航班信息查询记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袁某与下线人员卢一同晋升老总级别,于2012年2月1日由合肥飞往北京旅游;郑菊珍于2012年5月2日晋升老总级别,由被告人袁某陪同由合肥飞往成都旅游的事实。12、接处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2015年9月12日,唐某乙、唐某甲、何某、覃某等人到被告人袁某家中向其讨要申购款,袁某表示无钱,唐某乙遂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将被告人袁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4、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种类及时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获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于被告人袁某的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予以追缴,待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