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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5号

邵玉涛与禹城市鑫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秦士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禹城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玉涛,禹城市鑫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秦士民,德州市金帅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5号申请人邵玉涛,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禹城市鑫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秦士民,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秦士民,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德州市金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秦吉岩,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邵玉涛与被申请人禹城市鑫昌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秦士民、德州市金帅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邵玉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邵玉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士民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00XXXX的房产一处,查封期三年(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查封期内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凤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