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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63号

王德连诉朱心齐、卢玉枚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德连,朱心齐,卢玉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3号原告王德连。被告朱心齐。被告卢玉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连与被告朱心齐、卢玉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连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心齐、卢玉枚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朱心齐、卢玉枚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