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3号原告王德连。被告朱心齐。被告卢玉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连与被告朱心齐、卢玉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连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心齐、卢玉枚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朱心齐、卢玉枚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