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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16号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慧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丰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16号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荟苑二期1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董德锋,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朴方,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周慧,护士。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周慧向其贷款3000000元,拒不履行合同内容。为防止被申请人周慧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慧名下的房产两处及土地使用权一处。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慧名下位于徐州绿地商务城112-1-1102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慧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圭山路西同昌路南商住楼2-301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周慧名下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圭山路西同昌路南商住楼2-301室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