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2221号原告包国栋。委托代理人吴丽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小荣。被告顾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国栋与被告姜小荣、顾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金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