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高民初字第02221号

包国栋与姜小荣、顾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国栋,姜小荣,顾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2221号原告包国栋。委托代理人吴丽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小荣。被告顾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国栋与被告姜小荣、顾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金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